9月2日,央行、证监会、国家外汇治理局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然征求意见。
据悉,《通告》共十六条,明确了境外机构局限既包罗境外央行、钱币政府、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等主权类机构,也包罗在我国境外依法注册建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治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资产治理机构等商业类机构。境外机构入市方式与现行划定保持一致,即主权类机构需向人民银行提交申请,商业类机构需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申请。境外机构不再以产物名义提交申请,无需逐只产物入市。
《通告》划定,通过直接入市渠道及债券通渠道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无需重复申请,可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投资买卖所债券市场。同时,允许统一境外机构将其在QFII/RQFII项下的债券与凭据《通告》所投资的债券在境内举行双向非买卖过户。
同时,境外机构可投资品种及投资局限与现行划定保持一致。已入市的境外机构可开展现券买卖,并可基于套期保值需求开展债券借贷、债券远期、远期利率协议、利率交换等买卖。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治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境外央行或钱币政府、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合称主权类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建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治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治理机构等各种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商业类机构)。
二、商业类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应当相符以下条件:
(一)遵照所在国家或区域相关执法建立;
(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相符羁系要求,近三年未因债券投资营业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羁系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资金来源正当合规;
(四)具备响应的风险识别和负担能力,知悉并自行负担债券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划定的其他条件。
三、商业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按划定通过电子化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申请,主权类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
四、已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买卖所债券市场。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遵照买卖、结算等金融基础设施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买卖、托管、结算的相关营业划定。